郵件處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郵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 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 ,不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