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59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 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 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 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 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 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 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