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58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 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