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56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 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 ,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 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 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 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