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53條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遞區 域內者,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 為改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