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52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 康。

二、受託人為法人者,須為人力派遣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 航空貨運承攬業。

三、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 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