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51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