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44條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 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價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 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 ,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繳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