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運遞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42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 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