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34條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 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