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31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 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 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