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30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 函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 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