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29條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 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