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之特別處理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27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 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 件。

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 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退還除報值費、保價費外之資費,其基準如下:

一、國內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