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辦理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職責相 當之人、儲匯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 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 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 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