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 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 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