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 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 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 同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