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 畫報交通部及財政部申請核准。

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 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事先報交通部及財政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