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2條
中華郵政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十五日內,分別 報請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年報中應記載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重要資訊。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 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財政部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