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 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 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 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儲金匯兌專業知識或經 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並事先經財政 部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