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
,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儲匯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內部稽核制度應由中華郵政公司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儲匯業務單位及管
理單位,並定期評估儲匯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
,依總公司所擬訂之遵循計畫及自評事項,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
業務是否切實遵循法令。
自行查核制度應由中華郵政公司各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
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應由各單位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
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