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中華郵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董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 與重大政策,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 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 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公司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 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二、風險辨識與評估: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公 司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公司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應 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部控制制 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 可靠性、安全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公司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以持續監督, 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時向 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董事會 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