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8條
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財政部規定期 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交通部及財政部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 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交通部或財政部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 資料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