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7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交通部及 財政部:

一、公司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 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 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公司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公司之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公司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交通部 及財政部提出摘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