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6條
交通部及財政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 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公司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 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