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5條
中華郵政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於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公司申報交通部及財政部表報資料正確性 、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 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公司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負擔會計師之查核 費用。

公司應於查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將委託查核會計師名單送交通部及財政部 備查,更換會計師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