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4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藉以加強內部牽制防止弊端之發生。

各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季 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 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