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3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遵循法令計畫,設計相關遵循事項自評工作底稿據以 自評,其自評頻率至少每半年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