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0條
中華郵政公司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 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公司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 通報交通部及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