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9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及稽核人員不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或有違法失職 情事,交通部或財政部得隨時命令公司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