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後中華郵政公司責任中心局所轄郵局新派任之儲匯業務主管人 員,應於兩年內參加中華郵政公司訓練所或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稽核業 務研習班,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郵局經理以外之儲匯業務主管人員在本辦法施行後新派任者,應於就 任一年內取得中華郵政公司或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儲匯業務內部控制基 本測驗考試及格證書。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者,應於三年內取得及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