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中華郵政公司訓練所或台灣 金融研訓院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稽核主管研習班一 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並應具備操作電腦之基本技能。另除正副主管外,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 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二期次以上或達三十小時以上。

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 當查核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