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郵局家數之多寡及其業務量,配置充足之稽核人員, 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

查核儲匯業務之稽核人員應為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 之考試及格,在郵政機構任職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 綠,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二年以上之郵政儲金匯兌或金融業務經驗者。

二、曾任郵政機構財務管理或電腦資訊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 以上之儲金匯兌業務及管理訓練者。

前項所稱記過以上之紀錄,如係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且已 功過相抵者,免予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