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4條
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 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監察 人核議作成紀錄,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中華郵政公司之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