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 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前項辦理一般查核,內部稽核報告內容至少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法令遵循、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 部管理、資訊管理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 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 善事項之改善情形。

內部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