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 96 年 01 月 26 日)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機構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