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 96 年 01 月 26 日)
第5條
郵政儲金不得投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 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但報經交通部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者,不在此限 。

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被投資上市(櫃)股票之公司負責 人,但報經交通部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施行前,郵政儲金投資之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有不符前二項 規定者,應擬具調整計畫,報請交通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