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 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