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罰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9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 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