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罰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 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 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