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 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