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 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 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