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6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