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5條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 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 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 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