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4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 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 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 實。

四、屆期不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中華郵政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 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