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7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

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