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0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