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 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