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 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