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5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 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